2025年12月25日16时许,杨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武口区朝阳街与贺兰山路路口处,违反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罗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杨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交通信号灯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的“生命线”,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指示,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